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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06 深市 阿石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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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石创: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7

阿石创: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06    证券简称:阿石创    公告编号:2023-030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路6号的部分厂区被征收补偿的事宜已签署正式协议,本次征收将获得征收补偿金额为3,200,058元。

  2、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况

  为配合常州市新北区“腾龙大道智慧快速路项目”建设,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苏晶”)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路6号的部分厂区被征收。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权常州苏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办理厂区的被征收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政府部门就征收事项沟通
协商、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确定征收补偿款金额的支付安排、办理相关手续等。

  近日常州苏晶与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就上述土地征收补偿事项签署了《常州市新北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本次征收补偿金额总计3,200,058元。

  二、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08014112935R

  机构类型:机关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通达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波

  登记管理部门:常州市新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交易方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被征收的标的资产为常州苏晶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路6号,不动产权编号为: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24568号。本次交易涉及产权证中土地面积为3,553.8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26.76平方米,其中产权证面积为163.68平方米,无证面积为163.08
平方米。

  本次被征收的资产产权清晰,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常州苏晶已与贷款银行就本次被征收资产的抵押情况进行确认,不会对相关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除上述抵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情况。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乙方: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因腾龙大道智慧快速路项目建设,乙方坐落在汤庄桥路6号的房屋需要搬迁工作。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充分协商,就乙方非住宅房屋补偿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房屋基本情况

  (1)不动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材料):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24568号。

  (2)土地性质:国有出让。

  (3)房屋用途:生产。

  (4)建筑总面积:326.76㎡,其中:权证面积:0㎡,认定合法面积:163.68㎡,无证面积:163.08㎡。


  (5)占地面积:3553.82㎡,其中:有证面积:3553.82㎡,租用面积:0㎡。

  2、房屋补偿情况

  (1)房屋价值的补偿:以上房屋补偿金额为:337,035元,附属设施(装饰)补偿金额为:186,099元,地大于房补偿金额为:2,339,197元,小计:2,862,331元。

  (2)因房屋搬迁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①搬迁费:4,092元,②临时安置费:5,892元,小计:9,984元。

  (3)因房屋搬迁造成设备搬迁补偿:①不可搬迁设备补偿:33,747元,②可搬迁设备搬迁补助:125,349元,其他:90,466元,小计:249,562元。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8,477元。

  (5)奖励:搬迁奖励费:49,104元。

  (6)其他:移机费:600元。

  甲方应付乙方补偿款总金额:3,200,058元(大写:叁佰贰拾万零伍拾捌元整)。

  3、其他事项

  (1)设备搬迁过程中的安全、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2)房屋交付时凡属已补偿物应保持原样不变,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补偿款。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立即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交付甲方,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办理搬迁补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等相关手续。

  (4)乙方承诺因停工停产引起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补偿问题等),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4、付款方式

  自甲、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交出各类权证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协议总补偿款的30%,计960,017元;自乙方腾空房屋交于甲方及清理、迁移完毕所有地上其他附着物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协议总补偿款的30%,计960,017元;剩余补偿款在交付拆除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征收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征收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位于征收地块及房屋系常州苏晶生产经营部分场所,本次征收事项不会对常州苏晶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上述征收补偿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均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征收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基于本次征收属政策性征收,具体仍需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上述相关业绩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厂区搬迁调整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设备搬迁等相关费用支出、征迁引起的产区修缮等事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公司将密切关注本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关注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常州市新北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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