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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06 深市 阿石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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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石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9-13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960万股,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

发行股数:

                      售股份,发行后流通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9.97元

发行日期:           2017年9月15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84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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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陈钦忠控制的企业福州科拓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陈秀梅之弟陈本宋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福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小芳、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西堤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嘉德创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国武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厦门西堤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嘉德创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一步承诺: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5年12月25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等增资部分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钦忠、陈秀梅、陈本宋、李小芳均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1-1-4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陈钦忠控制的企业科拓投资,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本宋进一步承诺: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本单位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1-1-5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依次为:(一)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1)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

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票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的股票将予以注销。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①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④公司单次回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6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①单次合计增持总金1-1-6

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②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6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①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未能履行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制订或实施需由公司实施的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1-1-7

    2、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之日起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暂时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本人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3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薪酬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