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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3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3-25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Acetron New Materials Co., Ltd.
(注册地址: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琴江村太平里 1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阿石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960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
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优先采取新股发行方式。若本次发行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则股东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6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的 25%。
2、 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请投资者在报
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万股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阿石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
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
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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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
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秀梅、陈钦忠控制的企
业福州科拓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陈秀梅之弟陈本宋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福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小芳、福建
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西堤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厦门嘉德创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国武承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厦门西堤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嘉德创信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一步承诺: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该等增资部分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钦忠、陈秀梅、陈本宋、
李小芳均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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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
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秀梅、陈钦忠控制的企
业科拓投资,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本宋进一步承诺: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情形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
/本单位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要
点如下: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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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依次为:(一)公司回购本公司股
票;(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三)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 1)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
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
票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
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回购的股票将予以注销。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
赞成票。
(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①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②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④公司单次回购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 4)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
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
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 6 个月内以
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①单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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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
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
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
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
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 6 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
计划。
(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①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
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
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
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
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未能履行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制订或实施
需由公司实施的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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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本人自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