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JiudianPharmaceuticalCo.,Ltd.
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二零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公司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及其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刘鹰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及其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朱志云、朱志纯及其配偶刘鹰作为旺典投资的合伙人还同时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旺典投资的权益份额;本人或本人配偶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旺典投资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旺典投资权益份额总数的25%;本人或本人配偶从九典制药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旺典投资权益份额。
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及其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同时承诺:本人或本人配偶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时向九典制药申报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九典制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或本人配偶从九典制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如本人或本人配偶在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如本人或本人配偶在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4月10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
诺事项不因本人或本人配偶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艳萍、郑霞辉、卜振军、李敏、范朋云、谭军华、熊英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段立新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段立新、谢艳萍、郑霞辉、卜振军、李敏、范朋云,谭军华、熊英并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4月10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时向九典制药申报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九典制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从九典制药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如本人在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如本人在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段斌、梁胜华、卢尚、杨洋作为旺典投资的合伙人还同时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旺典投资的权益份额;本人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旺典投资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旺典投资权益份额总数的25%;本人从九典制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旺典投资权益份额。
此外,段立新、郑霞辉、卜振军、李敏、范朋云、谭军华、熊英同时承诺:本人在2016年3月公司增资扩股时新增的公司股份,自上述新增股份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6年3月2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旺典投资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苏州宝寿、苏州盛世、苏州卓兴、苏州智仕、苏州兴贤、苏州惠康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实施减持,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的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段立新、谢艳萍、郑霞辉、卜振军、李敏、范朋云、谭军华、熊英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另外段立新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公司股东旺典投资承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
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在锁定期
届满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的九典制药股份数不超过目前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九典制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而增加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九典制药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股东苏州宝寿、苏州盛世、苏州卓兴、苏州智仕、苏州兴贤、苏州惠康承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的九典制药股份数不超过目前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九典制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而增加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九典制药的每股净资产。
三、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本
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按比例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进一
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16年6月18日和2016
年7月7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釆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的具体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