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上市日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届满,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 19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认为,19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945,000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孟红、田文广、李文涛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