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8 证券简称:万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3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0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禾阳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1,392,10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0.74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1,392,1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74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684,4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9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4,684,4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959%。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增补董事会成员采取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朱正翔先生、姜烨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朱正翔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1,392,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84,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100.0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朱正翔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朱正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姜烨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1,392,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84,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100.0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姜烨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姜烨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增补朱青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1,392,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84,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81,392,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84,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于野律师、方梦圆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万马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