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包维义(签字): 仇如愚(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