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一部分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二部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
第三部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
意见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3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46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67.7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2.67 元,共计募集资金 104,519.15 万元,坐扣承销
和保荐费用 6,409.19 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98,109.96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
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350.56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5,759.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43 号)。
2.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252,172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4.09 元,
共计募集资金 23,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50.00 万元(不含税额总计3,773,584.90 元,公司前期已以自有资金预付 273,584.9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2,65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
户。另减除验资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109.91 万元(不含税)和以自有资金预付的承销保荐费 27.36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2,512.7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0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95,759.40
项目投入 B1 66,458.3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2,134.65
项目投入 C1 3,136.08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293.30
项目投入 D1=B1+C1 69,594.38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3,427.95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39,592.97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39,592.97
差异 G=E-F
2.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22,512.73
项目投入 B1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407.90
项目投入 C1 1,647.94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753.64
项目投入 D1=B1+C1 1,647.94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161.54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22,026.33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22,026.33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兆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分别与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1.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17年9月26日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18年5月15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其中,受2018年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影响,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注销原“电动汽车轮毂电机驱动及控制系统研发项目”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利息和理财收益划转至年产3000万只汽车轮毂轴承单元精密锻车件智能化工厂建造项目专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吴证券)担任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与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
荐协议。因此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萧山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于2020 年11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决定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60万套汽车轮毂轴承单元扩能项目”存放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33210188000097334)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转存至宁波银行股份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银行账号:71030122000852913)。因该事项的变更,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在汽车轮毂轴承单元装备自动化、管理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注销原“汽车轮毂轴承单元装备自动化、管理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在宁波银行股份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银行账号:71030122000629460)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2.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与宁波银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