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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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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严亮先生、金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郑梅莲女士、傅建中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郑梅莲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傅建中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郑梅莲女士、傅建中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辞去上述职务后,均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郑梅莲女士、傅建中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人数不足,且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后生效,在此之前郑梅莲女士、傅建中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梅莲女士、傅建中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
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郑梅莲女士和傅建中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严亮先生(简历详见附件)、金瑛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严亮先生、金瑛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严亮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研究员,现就职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截至本公告日,严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金瑛女士,198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
历。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8 月曾就职于杭州捷尚智能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任会计
主管。2023 年 9 月至今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专任教师。

  截至本公告日,金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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