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 号),同意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252,172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4.09 元,
共计募集资金 229,999,983.48 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 4,872,641.48 元(不含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5,127,342.00 元。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全
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1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年产48 万套商用车免维护轮毂轴承单元及远程运维平台(一期)项目”全部募集资金 12,999.73 万元及利息收入用于“年产 30 万套新能源车载电控建设项目”。
该议案已于 2023 年 1 月 5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本次变更情况,与银行、保荐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2023 年 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三、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根 据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于近日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浙江兆丰机电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 30 万套新能源车
1 71030122000950274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载电控建设项目
浙江兆丰机电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230万套新能源汽
2 7103012200095033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车轮毂轴承单元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丙方”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要内 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1030122000950274,截至 2023 年 1 月 6 日,余额为 133,075,410.90 元(其中包
含尚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 1 亿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0 万套新能源车载
电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 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亚梅、洪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