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 42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 42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 43 条 公司的提供担保行为,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 第 43 条 公司的提供担保行为,须事先经董事会或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有下列提供担保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有下列提供担
为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行为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 ……
第 51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第 51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52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第 52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日的股东名册。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 80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第 80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
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
托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
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
意见代为表决。
第 91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第 91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 99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第 99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满的;
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 114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第 114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情况进行说明。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 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的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 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
以不再履行职务。 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 117 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第 117 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见。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
立意见: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