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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2

兆丰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9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兆丰路 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孔爱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24)。


  7、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0,04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1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5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87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4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0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18%;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8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0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18%;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8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0,0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71%;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0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71%;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3%;反对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53%;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71%;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7%;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18%;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8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18%;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8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71%;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71%;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9.9199%;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71%;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李霞律师、黄晓静律师以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贵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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