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并拟继续减持的公告
股东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经信”)均系西藏金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两者属于一致行动人。
2、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本公告所称“总股本”应当剔除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0 股,则本公告所称“总股本”的具体数量为 215,316,977(公司股份总数)-0=215,316,977 股。
一、 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蠡湖股份”)2022年 12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并拟继续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当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415,3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1%)的特定股东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计划于预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
月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合并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8,415,395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
公司于近日收到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告知
函》,获悉其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已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届满。公司现根据相关规
定,现将其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公司股份
(元/股) (股) 总数的比例
无锡金茂 集中竞价交易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0.47 4,008,000 1.86%
2023 年 6 月 30 日
扬州经信 集中竞价交易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0.55 1,245,492 0.58%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一致行动人合计 5,253,492 2.44%
注:(1)上述股东减持的股份,均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截至股份减持计划结束,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作为一致行动人自公司上市以来 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为 8.03%。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股数(股) 本比例 股数(股) 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6,895,303 3.20% 2,887,303 1.34%
无锡金茂 其中: 6,895,303 3.20% 2,887,303 1.34%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
扬州经信 合计持有股份 1,520,092 0.71% 274,600 0.13%
其中: 1,520,092 0.71% 274,600 0.13%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述减持计划结束后,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合计持有公司 3,161,9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7%。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上述股东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减持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已披露减持计划范围内,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
3、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4、上述股东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二、 股东未来的股份减持计划
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收到特定股东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出具的《关于股份减
持计划的告知函》,获悉其拟作为一致行动人合并减持公司股份。现根据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 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 无锡金茂 2,887,303 1.34%
2 扬州经信 274,600 0.13%
合并范围内 3,161,903 1.47%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基金退出、流动性变现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5、拟减持股份数量:无锡金茂与扬州经信作为一致行动人,拟合并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161,903 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47%。
特别说明:根据 2020 年 3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
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合称“减持特别
规定”),无锡金茂与扬州经信已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和 2020 年 4 月 25 日通
过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可适用减持特别规定中的减持规则,具体如下:
适用规则内容
主体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 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
无锡金茂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总数的百分之二
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 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
扬州经信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数的百分之二
6、减持价格区间:参照市场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首发价格(根据公司披
息调整后的首发价格为 9.667420 元/股)。
7、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关于股份限售与股份减持的承诺
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和股份减持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
施。
3、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4、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本次的拟减持事项与此前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的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