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7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 13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通知
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鸣
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其中刘勇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为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同时也为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的充分考虑,公司拟回购部分股份。
1、拟股份回购的目的: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
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表决结果:3 名同意,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2)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3 名同意,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6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3 名同意,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4、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不超
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4,000 万元)。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3 名同意,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本次股份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具体经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不超
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4,000 万元)。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6 元/股测算,预计回
购股份数量为 125 万股至 25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58%至 1.16%。具体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3 名同意,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③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①开盘集合竞价;
②收盘前半小时内;
③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表决结果:3 名同意,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3)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6)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8)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有效。
表决结果:3 名同意,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发表了意见,《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提名,拟选举曲家龙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 名同意,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本项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