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3 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3、涉案金额:344,763,146.2 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弘股份”)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粤 0106 民初 8495 号),现将诉讼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来自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案号(2022)粤 0106 民初 8495 号等诉讼材料。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兴先生及公司原股东汪卫强先生的股权纠纷,方兴先生及公司为共同被告。案件具体情
请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证券代码:300693 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卫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765616 元,由原告汪卫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涉诉事项属于公司股东的个人纠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无论该案件后续有任何进展,均不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方兴先生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公司
38,766,512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8.87%,第二大股东盛剑明先生持有公司 6.78%的股份,第三大股东肖学礼先生持有公司 4.89%的股份,持股比例与方兴有一定
差距。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已于 2020 年 8 月 23 日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
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方兴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无论该案件后续有任何进展,均不会影响方兴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3、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粤 0106 民初 8495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