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3 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020,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7454%)的股东、监事魏晓亮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至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5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86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
2、持有公司股份 1,020,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7454%)的股东、监
事冼成瑜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至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5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86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
公司于近日收到监事魏晓亮先生、冼成瑜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魏晓亮、冼成瑜,系公司监事
2、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魏晓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20,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7454%,其中持有无限售流通股份 255,008 股,持有高管锁定股 76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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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冼成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20,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7454%,其中持有无限售流通股份 255,008 股,持有高管锁定股 765,022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发起人股份及发行上市后权益分派所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4、减持数量和比例:魏晓亮先生预计减持股份不超过 25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63%。冼成瑜先生预计减持股份不超过 25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63%。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至 6 个月内进行,即从 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5 月 3 日止(敏感期不减持)。
6、减持的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1、魏晓亮、冼成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盛弘电气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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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魏晓亮先生、冼成瑜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魏晓亮先生、冼成瑜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魏晓亮先生、冼成瑜先生承诺,在按照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魏晓亮先生、冼成瑜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魏晓亮先生、冼成瑜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