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2 证券简称:中环环保 公告编号:2022-050
债券代码:123146 债券简称:中环转 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64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64,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816,657.0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58,183,343.0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
[2022]230Z0101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了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建立更加规范的银企合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郸城县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承德中环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 专户存储金额 用途
号 存储银行 户账号
安徽中环环保科 上海浦东发展 5801007880 支付发行费用;
1 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 260,816,657.00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合肥分行 1400003512
郸城县康恒再生 中国工商银行 1302011719 郸城县生活垃圾
2 能源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381,183,343.00 焚烧发电项目
合肥城建支行 200208030
中国农业银行
承德中环环保新 股份有限公司 1218900104 承德县承德绿源
3 能源有限公司 合肥经济技术 218,000,000.00 热电建设项目
0043664
开发区支行
合计 860,000,000.00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以及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郸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承德县承德绿源热电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韩芒、幸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郸城县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郸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韩芒、幸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承德中环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承德县承德绿源热电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韩芒、幸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