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2-093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权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汕头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汕头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光合伙”、“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 13,783,956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总股本 267,870,379 股的 5.15%)转让给周浩伟。本次
协议转让股份前,周浩伟未持有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周浩伟持有公司股份13,783,9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联光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未触及要约收购。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俊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联光合伙股份比例为 90%,联光合伙被视为龚俊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龚俊强及其一致行动人邱盛平仍持有公司总股本的 29.85%(其中龚俊强持股比例为23.67%,邱盛平持股比例为 6.18%),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收到股东联光合伙通知,获悉联光合伙在本次权
益变动前六个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2022 年 11 月 7 日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 759,000 股、772,5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共占公司总
股本的 0.57%)。联光合伙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与周浩伟(以下简称“受让方”)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联光合伙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剩余全部公司股份
13,783,9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转让价格为 13.50 元/股,股份转让价
款总额为 186,083,406.00 元。
二、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变动数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转让方 联光合伙 13,783,956 5.15% -13,783,956 0 0
受让方 周浩伟 0 0 +13,783,956 13,783,956 5.15%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实施前后双方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及其一 本次转让前 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转让后
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持股 变动股数 变动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
(股) 比例 (股) (股) 比例
龚俊强 63,397,349 23.67% 0 0 63,397,349 23.67%
邱盛平 16,544,256 6.18% 0 0 16,544,256 6.18%
联光合伙 13,783,956 5.15% -13,783,956 -5.15% 0 0
周浩伟 0 0 +13,783,956 +5.15% 13,783,956 5.15%
备注: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267,870,379 股。
三、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名称:汕头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中段华星大厦 16 层 1610 室之 1611 单元
成立时间:2013 年 9 月 30 日
出资额:人民币壹仟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1057067K
股东构成:三明元丰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 99.7%(经
了解,其穿透后的最终股权结构为:龚俊强持股比例为 90%,瞿宗金持股比例为
10%。);龚俊强持股比例为 0.27%;瞿宗金持股比例为 0.03%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龚俊强
(二)受让方
姓名:周浩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1***************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富康西路 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协议双方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1 月 10 日,联光合伙与周浩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汕头联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周浩伟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
的收盘价的 90.8479%,即 13.50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186,083,406.00 元(大
写人民币:壹亿捌仟陆佰零捌万叁仟肆佰零陆元整)。
甲乙双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为最终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直至股份过户完成日,无论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甲乙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双方同意,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依照本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在 2022 年 11 月 18 日前向甲方支付完全部股份
转让价款共计 186,083,406.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陆佰零捌万叁仟肆佰零陆元整)。
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汇款时直接扣除。
(四)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申请办理合规性审查工作。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如遇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中登公司等有关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不予办理的情形,则前述办理时间顺延。
2、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乙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视为本协议双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3、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期间,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属乙方所有。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应作相应调整。相应调整对本次交易的调整,应得到甲乙双方对本次交易的书面确认。
(五)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本次股份转让后,乙方将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甲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和状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甲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就出让标的股份获得了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通过(含取得上级监管机构的同意意见)。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3)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且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未被质押,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拥有权利或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4)甲方已经依法对目标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5)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乙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6)甲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2、 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乙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
容和状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乙方是中国境内自然人;
(2)乙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乙方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不违反乙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4)乙方具备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确保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乙方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6)乙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7)受让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后,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的所有相关规定。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终止、解除:
(1)若上述所列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则自确定该等条件不能成就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2)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