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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4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4-20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nion Optech Co.,Ltd.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 10 号 1-3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 上会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 明 及 承 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14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555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4 月 10 日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 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龚俊强、邱盛平和肖明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中联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龚俊强、邱盛平、肖明志和瞿宗金承诺: 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龚俊强、邱盛平、肖明志和瞿宗
金及公司股东中联光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承诺人龚俊强、邱盛平、肖明志、中联光和瞿宗金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
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
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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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公司股东南海成长、谢晋国、蔡宾和联合鸿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君联和盛、俊佳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兴和投资、 LIP-BU TAN、 MICHAEL E MARKS 和 HING WONG
承诺:自其取得的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5 年 11 月 13 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光博投资承诺:其持有公司股份中的 99.125 万股自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 2015 年 11 月 13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其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
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承诺人光博投资、 南海成长、谢晋国、蔡宾、联合鸿发、君联和盛、俊佳科
技、兴和投资、 LIP-BU TAN、 MICHAEL E MARKS 和 HING WONG 承诺:如
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
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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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份稳定措施。
2、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a、公司回购股票; b、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 c、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 a、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b、不能迫
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 2) 股份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
购义务; b、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
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 实施股份稳定措施的程序
( 1) 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a、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提
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
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b、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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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
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
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不高于
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在 12 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
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
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c、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
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
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
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
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d、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a、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
股份稳定措施条件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
告。
b、控股股东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
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 20%,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
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 50%。
c、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条件的,控股股东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 3) 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a、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份稳定措施条件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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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