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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3

创业黑马: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21-041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7 号)核准,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008,97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8,399,935.84 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4,310,834.0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14,089,101.82 元。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验
字第 491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以募集资金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创业未来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未来”)、北京黑马加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黑马加速”),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创业未来、黑马加速已分别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创业未来、黑马加速已分别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截至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基本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元)

 北京创业未来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801010010122821971        0
 北京黑马加速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801010010122701299      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业未来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黑马加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产业加速服务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形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增英、谢国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孰低)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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