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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1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2-04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moy Diagnostics Co., Ltd.
(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 3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000 万股(含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2,000 万股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量
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其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老股,下同)的总量不超过 2,000 万股,且公
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承销
费用将按照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的相对比例在公司与发售股东间分摊。 除承销费用之外的
其他发行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
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
鼎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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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锁定的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LI-MOU ZHENG (郑立谋)、
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
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监事会主
席王弘宇、监事黄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其本人或直系
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胡旭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其本人或直系亲
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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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
鼎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LI-MOU ZHENG(郑立谋)、
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
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
敏承诺: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
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
理);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
月。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 股东厦门屹祥、 厦门润鼎盛、
厦门科英、厦门德惠盛、启明创智均承诺: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减持过程中, 减持比例及减
持价格需满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LI-MOU ZHENG
(郑立谋)、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
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
事会秘书罗捷敏、监事会主席王弘宇、监事黄欣等人作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要求。
除上述承诺之外,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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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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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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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
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
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以现
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
合理、稳定的水平。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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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
4、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5%,不得进行现金分红。
5、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
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
整体长远利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
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分别经半数以上董
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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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
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