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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85 深市 艾德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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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8-01

股票简称:艾德生物                                          股票代码:300685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3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艾德生物”、“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全体股东及作为间接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ZHENG(郑立谋)、董事朱冠山、董事郑

惠彬、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监事会主席王弘宇、监事黄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胡旭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ZHENG(郑立谋)、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厦门润鼎盛、厦门科英、厦门德惠盛、启明创智均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减持过程中,减持比例及减持价格需满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ZHENG(郑立谋)、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监事会主席王弘宇、监事黄欣等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要求。

    除上述承诺之外,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减持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ZHENG(郑立谋)承诺: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厦门屹祥、厦门科英、龙岩鑫莲鑫、OrbiMedAsia、厦门龙柏宏信

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其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

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

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

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计划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