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11月28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4.85万股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 比例(%)
例(%)
陈钰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8.01 0.06
董事会秘书
程传龙 副总经理 10.00 8.01 0.06
陈曲 副总经理 10.00 8.01 0.06
朱光福 副总经理 10.00 8.01 0.06
中层核心骨干
84.85 67.96 0.54
(58人)
合计(62人) 124.85 100.00 0.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日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限制性股票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
限制性股票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8%;
限制性股票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58%。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因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同时需要剔除公司收购的业务所形成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合格(B)和不合格(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标准 优秀(A) 合格(B) 不合格(C)
标准系数 1.0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
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18年11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11月27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18年11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18年11月28日
(二)授予数量:124.85万股
(三)授予人数:62人
(四)授予价格:17.70元/股
(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 比例(%)
例(%)
陈钰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8.01 0.06
董事会秘书
程传龙 副总经理 10.00 8.01 0.06
陈曲 副总经理 10.00 8.01 0.06
朱光福 副总经理 10.00 8.01 0.06
中层核心骨干 84.85 67.96 0.54
合计(62人) 124.85 100.00 0.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