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3 证券简称:海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1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公司章程(2023 年 8 月)》原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 年 4 月)》
1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2 第七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 第七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
的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的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权。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重大事项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第九十八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东大会予以撤换。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4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5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满足下列条 第一百〇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件: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格; (二)具有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验;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验;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 (六)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
五家; 超过三家;
(六)符合本章程关于董事任职的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6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系;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等);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的股份的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在 偶、父母、子女;
外的股份的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系亲属; 子女;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任职的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职的人员;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举情形的人员;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其他人员。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
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
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前款规则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