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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日期2017年5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5-15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吴区净慧东道 90 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 B 栋 10、 1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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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500 万股 (含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500 万股
本次发行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老股,下同)的总量不超过 4,500 万股,且公开发
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
根据询价结果, 若出现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及预计发行费用之和的情形, 公司可在
满足发行条件的前提下,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由符合
条件的股东按照其原对公司持股的相对比例进行公开发
售股份,但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发
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原持有股份数量的 25%,超过
部分由其他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按其原对公
司持股的相对比例进行公开发售。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
在遵循前述原则的基础上, 由公司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共同确定。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保荐承销
费用将按照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的相对比例在公司与发售股东间分摊。 除保荐承销费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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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发行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公
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
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朴华、 无锡群英和实际控制人徐长
军、郑新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
于减持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老
股(不包括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
新买入的股份)事项,本企业/本人承诺如下:在锁定期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
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老股不超过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老
股的 15%,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老股
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老股的 15%。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
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本人方可减持股份。
此外,徐长军、郑新标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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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徐长军、郑新标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彭知平、焦国云、王慎勇、鲁清芳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实际控制人徐长军、
郑新标,持有公司股份的其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彭知平、焦国云、王慎勇、鲁清芳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
业/本人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本企
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份的,本
企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朗新科技所有,同时
本企业/本人持有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包
括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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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锡道元、无锡富赡、无锡羲华、
承诺: 自朗新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朗
新科技股份,也不由朗新科技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 YUE QI、上海云鑫、天津诚柏、国开博裕、
海南华兴承诺: 自朗新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
持有的朗新科技股份, 也不由朗新科技回购本单位所持有
的股份。此外,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上海云鑫还承诺,自
本公司取得朗新科技 10%股份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YUE QI、上海云鑫、国开
博裕、天津诚柏承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
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
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
此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YUE QI、上海云鑫、
天津诚柏、国开博裕还承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将均不低
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的价格。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
价格;本单位持有的朗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持有的朗新科技股份时,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
朗新科技,并由朗新科技及时予以公告,自朗新科技公告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以减持股份;如本单位
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份的, 本单位承诺
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朗新科技所有, 同时本单位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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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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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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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提
示: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股票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年度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同时,公司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如出现公司业务发展快速、盈利增长
较快等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已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
出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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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
过 5,000 万元;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