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0 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
2022-021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原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公司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招商证券承继。具体详见公司
2022 年 2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5)。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1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416,666股,发行价格为22.08元/股,共计募集
资金人民币229,999,985.2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040,819.9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2,959,165.3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582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存储情况
截止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元)
专户 1 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28010188000245319 559,258.49
公司无锡分行
专户 2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10902366710708 240,743.15
公司无锡分行
合计 800,001.64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乙方分别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欣、孙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