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核后,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有效推进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抗风险能力,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设立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我们同意《关于设立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计算,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顺利实施。
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石桥 尹必峰 殷爱荪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