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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2

隆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故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同意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1)派息/现金分红: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5%,即不超过 30,277,708 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1,621.10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号                                                        金额

 1    新能源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核    70,838.96      53,621.10

      心零部件研发及制造项目(一期)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号                                                        金额

 2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0      18,000.00

                合计                    88,838.96      71,621.10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九)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五、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设立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我们同意《关于设立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计算,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本次发行起止时间、具体申购方法,以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2)聘请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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