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0 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6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无锡领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公司股份1,794,3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1%)的股东无锡领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峰创投”),计划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794,319股。其中:领峰创投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30天内(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的30天内)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总数不超过743,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领峰创投拟自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90天内(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的90天内)以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总数不超过1,486,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
公司于近日收到领峰创投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之日,领峰创投所持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来源
领峰创投 1,794,319 2.41%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计划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比例:领峰创投计划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794,319股。其中:领峰创投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30天内(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的30天内)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总数不超过743,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领峰创投拟自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90天内(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的90天内)以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总数不超过1,486,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自2019年4月26日起的30天内;大宗交易:自2019年4月26日起的90天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领峰创投于2018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6月2日施行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18]4号)中“第三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使用下列比例:(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按照上市承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领峰创投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领峰创投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领峰创投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股东领峰创投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领峰创投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股东领峰创投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领峰创投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