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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关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5


证券代码:300680        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4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监事会主席、股东郑兆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1,251,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68%)的监事会主席、股东郑兆星先生拟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的6个月内)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312,7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2%)。

    公司于近日收到监事会主席、股东郑兆星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在公司任职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份来源

                情况      (股)    本的比例

    郑兆星  监事会主席  1,251,100    1.68%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持有的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比例:合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312,77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42%。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于本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即2018年10月23日起的6个月内。

    5、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按照上市承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郑兆星先生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郑兆星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股东郑兆星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郑兆星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郑兆星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