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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9 深市 电连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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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0

电连技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1-090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

          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先生及股权转让受让方朱义龙先生保证向本公
  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连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陈育宣先生与朱义龙先生(以下简称“受让方”)于 2021 年 9 月 9 日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陈育宣先生拟将其持有的电连技术无限售流通股份 21,0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朱义龙先生。

    2、本次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7,020,4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41% 。其与一致行动人林德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0,015,9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62%。本次权益变动后,陈育宣先生持有公司股85,960,4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1%,与一致行动人林德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8,955,9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62%。

    3、本次权益变动前,朱义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朱义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0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成为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

    4、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交易各方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先生的通知,其于 2021 年 9 月 9 日
与朱义龙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朱义龙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1,0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35.88 元/股(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 1 个交易日电连技术收盘价的80%)。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陈育宣      107,020,461        25.41%    85,960,461          20.41%

        朱义龙              0            0%    21,060,000              5%

    注: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421,200,000 股;

    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陈育宣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3303231966********

  5、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7、转让方陈育宣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朱义龙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3208221981********


  5、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7、受让方朱义龙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陈育宣

  乙方(受让方):朱义龙

  (一)转让标的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电连技术无限售流通股21,060,000 股股份,占电连技术总股本的 5%。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1、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5.88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755,632,800 元(大写:柒亿伍仟伍佰陆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应支付给甲方的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 755,632,800元。

  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审批部门全部获准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将全部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755,632,800 元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过户指的是甲乙各方就标的股份转让向中登公司提交证券非交易过户手续,最终将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的证券账户名下。

  2、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各方就标的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申请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于取得合规性确认意见书之日起 90 日内,各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3、各方同意配合上市公司就标的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具有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自然人,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具有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自然人,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

  (4)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税费承担

  签署、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六)保密

  1、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
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深交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他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

  2、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的规定仍然持续有效。

  (七)违约责任

  1、各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均视为对另一方(下称“守约方”)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该方(下称“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应损失。

  2、守约方在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逾期罚息;如果乙方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可选择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股份转让款 20%的违约金。

  4、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及主管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行为等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出现履行审批障碍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则甲方与乙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因此解除,双方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无合理理由拒绝或者消极签署、办理相关交易所、中登公司相关手续,导致本协议约定交易无法进行的,乙方可选择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股份转让款 20%的违约金。

  (八)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各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或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解除。

  (九)争议解决

  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 附则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贰份留存甲方用于办理与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登记等手续,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陈育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德英女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前,朱义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朱义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21,0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成为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

    五、其他事项说明

  1、陈育宣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亦未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2、陈育宣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减持股份计划一致,减持数量亦在已披露减持计划范
围内。陈育宣先生与林德英女士系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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