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lectricConnector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8栋第一层至第三层A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日期 2017年【】月【】日
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万股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保荐人承诺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以及股东陈微微、林
爱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
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本企业愿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陈育宣、任俊江、杨书智、周阳、黄中清、谭志林、
龚立群承诺:
1、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 2017年7月10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以及股东陈微微、林爱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二)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