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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7-28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lectricConnector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8栋第一层至第三层A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楼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连技术”、“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m;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以及股东陈微微、林爱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2018年1月30日)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3、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育宣、任俊

江、杨书智、周阳、黄中清、谭志林、龚立群承诺:

    1、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2018年1月30日)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2018年1月30日)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1、持股5%以上股东任俊江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4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琮碧睿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琮

碧睿信”)承诺

    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