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4-078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5 项相关治理制度修订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的 190.725 万股股票已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起上市流通。新增股份上市流通后,
公司股份总数由 413,914,325 股增加至 415,821,575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13,914,325 元增加至人民币 415,821,575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并修订了《公司章程》等 6项治理制度。本次修订的制度明细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 类型
大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是 修订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修订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修订
4 《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 修订
5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是 修订
(2023 年-2025 年)》
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否 修订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1-5 项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情况
(一)《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10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10万
万股,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创业板上市。 业板上市。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同意注册,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814,325 股,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 13,814,325 股,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3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5,821,575
413,914,325 元。 元。
4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
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6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3,914,32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5,821,575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已发行的股份为 360,0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86.97%,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
40,1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9.69%,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份为 13,814,325 股,占总股本的
3.34%。
7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人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8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
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
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9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