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34,335股,涉及人员29人,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075%;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11,626,137股减少至711,091,802股。
2、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29名激励对象(其中2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名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从公司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34,335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5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5月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9日,公司在内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20年5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6月5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6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年7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197.92万股。
7、2021年2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部分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1年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部分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37.60万股。
9、2021年6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剩余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年6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1年7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剩余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76.848万股。
12、2021年7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所涉及的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9,151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1年8月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4、2021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所涉及的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9,151股予以回购注销事宜已完成。
15、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2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所涉及的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534,335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
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因劳动合同到期、辞职、公
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鉴于2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需要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34,335股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数量
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数量的的议案》,鉴于2020年年
度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419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涉及的回购数量为473,535股,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比例为2.47%,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067%;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为9.731元/股,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回购数量为60,800股,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占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为2.76%,占公司
回购前总股本的0.009%。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约658万元,均来源于自有资金。
(四)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减少股份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4,737,293 9.10% 534,335 64,202,958 9.0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46,888,844 90.90% 0 646,888,844 90.97%
总计 711,626,137 100.00% 534,335 711,091,802 100.00%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而失效的权益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9名激励对象因辞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合计534,335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29人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本次回购注销所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及章程变更还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