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3 证券简称:佩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96号)同意注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72,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名称为“佩蒂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共计720万张,期限为6年。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0,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中介费用、手续费、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1,859,782.01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2月28日划入募集资金专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1年12月28日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1]8205号验)。
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新西兰年产 3 万吨高品质宠物湿粮项目 28,800.76 23,650.00
年产 5 万吨新型宠物食品项目 34,662.98 27,350.00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1,000.00 21,000.00
总计 84,463.74 72,000.00
2022年1月12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距募集资金到位未超过一个月,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资金存储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公司及具体实施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康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康贝)在募投项目“年产5万吨新型宠物食品项目”实施地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
2022年3月24日,公司和江苏康贝作为同一方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距募集资金汇入上述专户未超过一个月,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关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康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条款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17301040025182,截至2022年3月9日,专户余额为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年产5万吨新型宠物食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李栋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联系方式。
四、备查文件
本次签署的《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件。
特此公告。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