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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3 深市 佩蒂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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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蒂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6-28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平阳县水头镇工业园区宠乐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ssence Securities Co.,ltd.



   深圳市福田安区金信田证路券401股8 号份安有联大限厦公35司层、28

                                                                层A02单元)

                Essence Securities Co.,ltd.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ssence Securities Co.,ltd.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不超过2,0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发行数量

                    股份。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6月3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            人民币22.34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6月28日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振标、郑香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

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是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

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荣诚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陈振录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

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公司股东陈宝琳、陈林艺、林明霞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公司股东北京泓石承诺:

    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

正式受理之日前 6 个月内持有新增股份的股东,承诺自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2015年12月30日为基准日)36个月内,且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新增股份。

    (六)本公司股东张菁、李荣林、唐照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外,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

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