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微 公告编号:2024-051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或“公司”)控股股东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晶香港”),于 2023 年2 月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因集晶香港在减持富满微股票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集晶香港立案调查。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0 号) (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刘景裕先生:
集晶香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法转让富满微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所
持“富满微”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卖出“富满微”股8,802,0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
到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
报告书。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富满微”股份3,084,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
319,012,265 .47元,亏损 50,864,757.10元。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 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作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为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人,是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转让行为。
集晶香港在持股比例每减少达到1%时履行了披露义务,针对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未披露情形,主动进行了纠正,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我局拟决定:
一、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景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 、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股东,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目前控制权稳定,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