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9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回购价格: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5 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
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3、回购数量: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8,000 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 85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94.11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的 0.35%;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85 元/股
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58.82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回购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6、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名称: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7、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致行动人尚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 5%以上股东尚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六个月内有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股价走势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决
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本次回购完成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9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5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
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8,000 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85 元/股进
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94.11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5%;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85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58.82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
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假设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8,000 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85 元/
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94.11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5%。若本次股份回购后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7,852,176 21.80 58,793,276 22.1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07,583,407 78.20 206,642,307 77.85
总股本 265,435,583 100.00 265,435,583 100.00
2、假设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85 元/
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58.82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2%。若本次股份回购后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7,852,176 21.80 58,440,376 22.0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07,583,407 78.20 206,995,207 77.98
总股本 265,435,583 100.00 265,435,583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人民币 533,151.10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人民币 416,014.40 万元,流动资产人民币272,316.00 万元,货币资金人民币 116,743.59 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8,000 万元测算,回购资金占总资产的 1.50%,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92%,占流动资产的 2.94%,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规划的坚定信心,有
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助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