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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7

江丰电子: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0
          宁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295 名,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6.5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95 名激励对象办理 146.55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为 315 人,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 3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3.4 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 310.6 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 308 人。

    (六)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以 24.5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元/股调整为 24.4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八)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含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1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5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 11 月14 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17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1 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40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95 名激励对象办理 146.55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3 月
18 日,上市日为 2022 年 3 月 18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公司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解除限售条件。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
 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 2021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593,912,652.91 元,2022 年经审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需满足:以 2021  的营业收入为 2,323,878,581.81 元,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较 2021 年的增长率为 45.80%,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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