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126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审批及实施概述
(一)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 人调整为 315 人,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 万股调整为 314 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 3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4 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 310.6 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 308 人。
(六)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元/股调整为 24.4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
可参与分配的股本 234,886,378 股为基数,每 10 股送红股 0 股,转增 0 股,派
发现金 0.969072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发生派息时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0。
(三)调整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24.50-0.096907≈24.40 元/股
(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所致,上述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
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 元/股调整为 24.40 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 元/股调整为 24.40 元/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价格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的内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