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0-16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提交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姚力军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0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4.0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
姚力军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首席技术官,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持股情况
姚力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1,832,71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7.56%。
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阁实业”)和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德实业”)是姚力军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为姚力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分别持有公司股份7,344,076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688,15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6.5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相关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0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4.01%。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姚力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阁实业、宏德实业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姚力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阁实业、宏德实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期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
后的六个月内(2020 年 12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18 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进行;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2020 年 11 月 19 日-2021 年 5 月 18 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姚力军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有关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姚力军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姚力军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姚力军先生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姚力军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姚力军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