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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04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实现利润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度公司(指母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8,919,587.69元,减当年计提法定盈余公积6,891,958.77元,加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152,676,244.61元,减2017年度现金分红11,594,279.29元,截至2018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203,109,594.24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并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218,76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8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该预案与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分红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该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五、其他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