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02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
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202人调整为200人。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首次授予的数量由原1,479万股调整为1,464万股。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2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郭百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3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3月15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权益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被公司董事会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202名调整为200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1,479万股调整为1,464万股。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原202名调整为200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1,479万股调整为1,464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总股本的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钱红兵 董事/副总经理 3 0.18% 0.01%
于泳群 董事/财务总监 10 0.59% 0.05%
AIHARA
TOSHIO 副总经理 3 0.18% 0.01%
相原俊夫
周友平 副总经理 3 0.18% 0.01%
王学泽 副总经理 3 0.18% 0.01%
窦兴贤 副总经理 15 0.88% 0.07%
边逸军 副总经理 3 0.18% 0.01%
鲍伟江 副总经理 3 0.18% 0.01%
蒋云霞 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 10 0.59% 0.0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 1411 82.76% 6.45%
员(191人)
预留 241 14.13% 1.10%
合计(200人) 1,705.00 100.00% 7.79%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202名调整为200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1,479万股调整为1,464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2019年3月15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东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