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1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以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存在1名激励对象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8人调整为67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1,958.00万份调整为1,953.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68.00万份调整为1,563.0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不变。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包括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及本次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3日,并同意以8.62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1,563.00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