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3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相关公告。
同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法律
意见。
2、2022 年 6 月 2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形式公布了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56)。
3、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股 权 激 励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 。 同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核实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存在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于2022年6月13日收市后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因此,上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经过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9人调整为76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11.00万股调整为505.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1.00万股调整为405.5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79 人调整为 76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511.00
万股调整为 505.5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11.00 万股调整为405.5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