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5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以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存在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于2022年6月13日收市后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因此,上述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9人调整为76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11.00万股调整为505.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411.00万股调整为405.5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含公司营销(技术)副总监在内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含公司总裁助理以及人力资源行政总监等在内的核心管理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及本次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15日,并同意以5.96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40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