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或“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8.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2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及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办理 33 名激励对象 2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来源及种类: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2.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160.00 万股的 1.4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7.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5.4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21%;预留限制性股票 2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4.5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公司有效期内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
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3、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的权益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范国栋 董事、高级副总裁 15.00 8.72% 0.1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132.00 76.74% 1.09%
员(33 人)
预留 25.00 14.53% 0.21%
合计 172.00 100% 1.41%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4、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
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上市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计划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92 元。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
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
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 第一个解除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第一个解除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预留授予的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若预留部 限售期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分于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