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00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
12,160.00万股的1.21%。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34名。
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7月4日。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5、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4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飞鹿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飞鹿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16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形式公布了《飞鹿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6月1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飞鹿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飞鹿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授予日:2019年6月24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5.92元/股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00万股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首次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性股票总数的比 告日股本总额比
股) 例 例
范国栋 董事、高级副总裁 15.00 10.20% 0.12%
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2.00 89.80% 1.09%
核心管理人员(33人)
合计 147.00 100.00% 1.21%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
致,下同。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9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收(并)购,则业绩指标值则以扣除因前述事项新增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收(并)购,则业绩指标值则以扣除因前述事项新增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