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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锐国际: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2月)

公告日期:2022-02-18

科锐国际: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2月)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
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实际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七条自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告的实际离任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深交所规定予以锁定。自离职人员公告的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董监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四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公告实际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自公告实际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三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制度第二十二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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